2020年7月24日更新版再投资政策指引 | 与2017年旧版政策指引相比较 |
阐明再投资资金部署的基本要求,包括提供有关通过任何符合要求的金融工具进行再投资的描述,并解释在二级市场购买金融产品作为再投资标的不符合再投资要求 | 旧版政策允许再投资到市政债券。 |
明确了资金可以被再投资到任何与NCE(新商业企业)运营初衷相符并且合法的生意中 | 旧版和新的政策指引要求基本一致 |
再投资必须通过同一个NCE(新商业企业) | 旧版不明确 |
再投资必须发生在同一个区域中心的物理覆盖范围内,包括同一个区域中心在再投资前增加并获得批准的物理覆盖范围 | 旧版未做要求 |
根据分析和审阅eb5的再资金投资架构,移民局通常会认为12个月是合理的再投资决定期,但是如果提供证明的话,也会考虑允许更长的再投资决定期 | 旧版只要求在合理的商业时间范围内,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间。新版将时间明确到12个月,但会考虑特例。 |